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监测是指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重要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信息进行跟踪、采集、分析、预测、报告、公布和对价格异常波动进行预警的相关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