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市、区(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其所属价格监测机构或者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价格监测的具体实施工作。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