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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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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价格监测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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