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将价格监测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价格监测工作人员,加强价格监测网络建设,完善价格监测工作制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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