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工作考核制度。对在价格监测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