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九条 青岛市价格监测条例 第二章 定点单位 第九条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由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并颁发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标志牌和证书。价格监测定点单位指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1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