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九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九条 携犬出户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带犬牌;
(二)为犬只束牵引带,并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怀抱;
(四)即时清除犬粪。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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