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养犬人取得犬只后,应当持居民身份证明与住所证明或者单位营业执照,携犬只到公安机关设立的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信息登记,领取犬牌。登记犬只死亡、失踪或者转让给他人的,养犬人应当到养犬登记服务场所办理注销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