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六条 经营活动涉及公共安全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饲养护卫犬。其他单位不得养犬。
单位饲养护卫犬的,应当有专门场所和安全防护设施,实行圈养并确定专人负责犬只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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