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四条 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管理部门开展宣传工作,引导、督促养犬人遵守文明养犬的行为规范。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以组织就本区域内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管理规约,并监督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