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养犬人未为犬只接种狂犬病疫苗的,由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