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建立投诉举报处理协作机制。相关管理部门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投诉举报后,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