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养犬应当交纳管理服务费。养犬管理服务费的收取按照规定报省有关部门批准后执行。
养犬管理服务费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犬信息登记等行政管理工作以及犬用狂犬病疫苗、犬只捕捉、犬只收留等相关服务所需经费,列入市、区(市)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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