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犬只收留所应当对收留的犬只建立信息档案。对佩带犬牌的流浪犬只,应当在三日内通知养犬人认领;无法通知或者未佩带犬牌的,应当依法发布招领公告。
对送交、被没收以及无人认领的犬只,犬只收留所可以为其寻找领养人或者采取适当方式进行处理。
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和动物诊疗机构参与犬只的收留、领养等救助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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