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
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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