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犬只死亡的,养犬人应当按照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有资质的无害化处理场处理。禁止自行掩埋或者丢弃犬只尸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