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从事犬只寄养、美容、交易等经营活动的,经营场所应当设有独立的出入口,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