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信息平台,与兽医、城管执法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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