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青岛市养犬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养犬登记电子信息平台,与兽医、城管执法等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5-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