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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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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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