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1-21 共 3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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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劳动和社会保障(以下称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劳动保障监察,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市、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工会组织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 第七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七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 第八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护及工作时间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第九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未按... 第十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 第十一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中介机构遵守职业中介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 第十二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遵守职业技能培训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 第十三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 第十四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务派遣单位和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 第十五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人力资源和... 第十六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六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遵守职业中介、... 第十七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 第十八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八条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十九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进行。 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 第二十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或者不定期书面审查,应当事先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针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中存在的重点问题集中组织专项检查。必...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电子邮箱等,指定专人负...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工行为发生地或者用人单...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提供投诉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应当坚持合法合理、程序正当、过罚相当的原则,坚持教育与...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 第三十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三十二条 劳动保障监察文书应当直接送达,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相关...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三十三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