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