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七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或者将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调查处理。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情况复杂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可以提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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