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六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六条 对职业中介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遵守职业中介、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社会保险服务规定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由核发其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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