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五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五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直接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