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三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超出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的;
(二)违反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程序或者不执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的;
(三)不按照规定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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