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八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八条 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