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实施日常巡视检查应当制定检查计划,确定检查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