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对情况复杂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调查完成,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责令改正指令、行政处理决定、行政处罚决定或者撤销立案决定。
责令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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