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监察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人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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