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三十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三十条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