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七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经补正材料仍不能明确被投诉用人单位的;
(三)投诉请求事项,已经立案调查处理的;
(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
(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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