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五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按照要求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提供投诉材料。书写投诉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笔录,并由投诉人签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