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有权向用工行为发生地或者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投诉。集体投诉的,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