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三章 监察方式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及电子邮箱等,指定专人负责。鼓励实名举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