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九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的行为。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支付劳动者工资规定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