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条

青岛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章 监察职责与管辖 第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纠正和查处下列行为:
(一)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
(二)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品经营单位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四)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关于社会保险管理规定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1-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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