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促进公共资源在城乡之间均衡配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