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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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
第二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
第五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第六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公众参与制度,公开城乡规划信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规划信息和依法...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八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提出市域城乡统筹...
第九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九条 综合防灾、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由城乡规划主管部...
第十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条 本市以下特定区域应当编制特定区域规划,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报批;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报市人民政府审...
第十一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一条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具体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应...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
第十三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三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组织对现行总体规划的实施进行总结,对城市发展战略、功能定位、城乡空间布局和人...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
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
第十六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六条 市和县级市、镇人民政府应当每五年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城市、镇总体规划以及相关专项规划的实施情况进...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供基础信息。...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符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二十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年度供地计划以...
第二十一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乡统筹发展的要求,组织编制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
第二十二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城市新区、居住区和特定经济区域建设,应当配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建设施应当统一规划、系统建设,并...
第二十三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依法实施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规划许可制度。...
第二十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规划许可,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
第二十六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
第二十七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其他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用地...
第二十八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
第三十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含:主体工程、外装修、户外广告设施、室外工程、环境景观、夜景观照明等的设计文件。建...
第三十一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一条 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土...
第三十二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