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市人民政府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负责审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的重要事项,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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