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土地、建设、城管执法、环境保护、海洋、人民防空、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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