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测绘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乡地理空间数据库的建设,为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和修改提供基础信息。
建立城乡规划基础资料信息系统,促进区域、部门和行业之间的信息开发与共享,实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基础资料信息的协同开发和动态维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