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七条 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备案。特定区域规划的修改,不得缩小规划控制线确定的自然生态资源保护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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