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