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的镇,不再单独编制镇总体规划。在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