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十二条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依法确定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不得违背和变更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并应当对上一层次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作出具体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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