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三条 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应当向镇人民政府申请验线。未经验线或者验线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