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四条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因工程建设、公共服务确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影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公共交通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历史城区和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内临时建筑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临时建筑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申请延长使用期限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