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大型交通枢纽、城市主干道、高速公路和铁路沿线的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
使用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的要求。
使用公共资源的户外广告的设置权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专门用于公益用途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