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七条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等需要,并与地面设施有机结合,提高空间资源利用的综合效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