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临时建筑应当按照批准的方案建设,按照批准的功能使用,不得转让或者租赁。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临时建筑的使用功能。
临时建筑使用期满,使用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按照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拆除。
在批准使用期间的临时建筑,因城乡规划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及时拆除。对当事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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