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青岛市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自选址意见书核发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选址意见书未被批准延期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12-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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